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字第2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安市丰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光明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谢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冬根,遂川县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昌云。
委托代理人:周刚,峡江县巴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吉安市丰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昌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2015)峡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安市丰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安市丰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安市丰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上诉人吉安市丰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建文
代理
审判员 胡 婧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