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302-1号原告葛丹书。被告岳阳市金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冯望雄。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丹书与被告岳阳市金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冯望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岳阳市金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冯望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易桂春自愿以其所有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山南湖会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0812**)为原告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葛丹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岳阳市金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冯望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易桂春所有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山南湖会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081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干才
审 判 员 彭莎莎
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