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展太,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宇,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审
被告:广州大展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展太。
上诉人王展太因与被上诉人何宇、原审被告广州大展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王展太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展太撤回上诉处理,广州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革花
审 判 员 张朝晖
代理
审判员 汤 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永娟蔡静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