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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158号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光友、姜玲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李光友,姜玲丽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人:沈根伟被执行人李光友,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镇沅县。被执行人姜玲丽,女,1975年11月21日生,现住镇沅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光友、姜玲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4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44554.42万元,支付本金至2014年10月8日止的利息2921.74元,逾期利息人民币366.18元,负担执行费623.15元,共计48465.4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走访调查,通过相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廷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