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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461号

王跃平与顾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跃平,顾佳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461号原告王跃平,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沈浩。被告顾佳佳,女,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平诉被告顾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跃平负担。(经审批已减免)

审 判 长  张元观

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

人民陪审员  王勤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佳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