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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1430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丹,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丹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416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王丹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丹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丹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4)西民初字第41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丹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民初字第4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王丹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晶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 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