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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2299号

薛××与杨一×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薛××,杨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2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农民。委托代理人薛顺军(叔侄关系),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一×,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双喜(父女关系),农民。

上诉人薛××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9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恋,2015年2月2日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尚未领取结婚证。同居前,原告经媒人李光美分别给付被告见面礼11000元、彩礼110000元,被告收取彩礼后,购买了创维电视两台、海尔空调柜机一台、海尔空调挂机一台、海尔滚筒洗衣机一个、海尔对开冰箱一个等陪嫁,同居后,被告为家庭生活亦有支出。原、被告同居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5年4月底回娘家居住至今,××××年××月××日被告杨一×生育一子,取名杨二×,现与被告在娘家居住。

原告因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2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怀孕并生子一事表示不知情,经法庭释明,原告不申请对被告生育的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另查明,被告的陪嫁创维电视两台、海尔空调柜机一台、海尔空调挂机一台、海尔滚筒洗衣机一个、海尔对开冰箱一个均在原告处。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原告给付被告的见面礼不属于实际意义的彩礼范围,亦不应属于彩礼返还范围;原告以结婚为目的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应属于彩礼返还范围,然原、被告在同居期间生育了一子,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基本权益的原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不予返还,经调解未果,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薛××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被上诉人欺骗感情、不专一。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被上诉人杨一×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上诉请求。认为上诉人及其父母有四套房产,不存在生活困难情形。

经审理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证,但已经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且在同居期间育有一子。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支持返还彩礼请求的情形,且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彩礼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菊玲

代理

审判员  尹 来

代理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