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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02957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爱平等2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爱平,王淑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2957号原告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法定代表人冯有田,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男,汉族,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兴信用社信贷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赵爱平,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王淑芬,女,汉族,扎赉特旗巴彦扎拉嘎小学工作人员,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爱平、王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00元退回原告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审判员 刘 英 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朝力格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