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0839号
原告:谭朝荣。
被告:王树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朝荣与被告王树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朝荣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柴建钟
代理
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王业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标 微信公众号“”
谭朝荣与王树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0839号
原告:谭朝荣。
被告:王树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朝荣与被告王树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朝荣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柴建钟
代理
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王业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