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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00839号

谭朝荣与王树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朝荣,王树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0839号

原告:谭朝荣。

被告:王树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朝荣与被告王树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朝荣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柴建钟

代理

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王业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