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19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双水开发区钟山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北侧*楼。
法定代表人:罗健,该公司总经理。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水城县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双水桥梁厂。
法定代表人:廖福文,该公司总经理。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水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人民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祥。再审申请人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翔公司)、水城县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福公司)、水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明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久翔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久翔公司未委托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以下简称113地勘公司)对案涉房屋受损原因进行鉴定且该公司并无相应的鉴定资质,一、二审采信113地勘公司《贵州省水城县陡箐乡陡箐村后箐、包包、小寨组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缺乏依据。(二)原审认定久翔公司与宏福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久翔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宏福公司、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对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3)爆鉴字第6号技术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而对113地勘公司论证报告予以认定缺乏依据。(二)李明祥等户在一、二审中提交的炮损农户房屋一览表未经相关机构评估且有多次涂改。(三)一、二审法院对于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宏福公司、建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113地勘公司作出的论证报告是否应当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经查,案发后,经陡箐乡政府委托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2012年12月31日爆破施工对周边村民房屋造成有损坏性影响的范围”进行鉴定。2013年1月31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3)爆鉴字第6号技术鉴定意见书。受损农户对该鉴定意见书不服,宏福公司、久翔公司及建筑公司同意并经宏福公司请求,水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1日委托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查清水城县陡箐乡陡箐村包包组、后箐组、小寨组及水城县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周边农户房屋开裂等地质灾害的诱因”,并对“该地质灾害点进行责任认定”。2013年5月29日,113地勘公司作出论证报告。陡箐乡政府组织宏福公司等与农户代表进行协商的依据是113地勘公司出具的论证报告,各方在协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各方当事人对113地勘公司作出的“成因分析论证报告”的认可。经一审法院予以释明并询问,久翔公司、宏福公司及建筑公司均拒绝对受损农户房屋的受损程度及损害价值申请重新鉴定、评估,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久翔公司、宏福公司及建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一、二审判决依据113地勘公司的论证报告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故久翔公司、宏福公司、建筑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宏福公司、久翔公司与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宏福公司作为“宏福洗煤厂”的修建者和工程施工发包人,是直接利益获得者,建筑公司系宏福洗煤厂工程的承包人,久翔公司系宏福洗煤厂基础平场爆破工程的直接行为人,故一、二审判决三者对受损农户的房屋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故久翔公司、宏福公司、建筑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明祥等户提交的炮损农户房屋一览表是否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该炮损农户房屋一览表系陡箐乡政府根据实地测算制作的,与113地勘公司出具的地质灾害成因报告相互印证,且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原审予以认可并无不当。故久翔公司、宏福公司、建筑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久翔公司、宏福公司、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城县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水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
审判员 翟长勇
代理
审判员 李亚卿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