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292-1号原告苏某某,女。被告贺某某,女。被告张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张某某,女。王某某,女。杨某,男。张某某,女。本院受理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贺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贺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某某、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告刘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保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