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346号原告郭学志,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被告吴永庆,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被告郑礼凤,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志与被告吴永庆、被告郑礼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学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永庆、郑礼凤价值1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大庆市昕荣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吴永庆、郑礼凤价值1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秀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红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