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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1346号

郭学志与吴永庆、郑礼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9-10-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学志;吴永庆;郑礼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346号原告郭学志,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被告吴永庆,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被告郑礼凤,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志与被告吴永庆、被告郑礼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学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永庆、郑礼凤价值1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大庆市昕荣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吴永庆、郑礼凤价值1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秀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红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