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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1402民初2584号

原告杨某诉被告商丘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商丘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402民初2584号原告杨某,男,回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商丘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东侧278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1951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1952年5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杨某诉被告商丘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依法办理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孝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