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402民初2584号原告杨某,男,回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商丘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东侧278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1951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1952年5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杨某诉被告商丘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依法办理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孝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