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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57号

张健申请执行柏凌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健,柏凌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柏凌云,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9日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584号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柏凌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柏凌云银行存款26639.50元(其中租赁费26344.50元、执行费29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赵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苏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