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异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蒋国义(蒋国忠),男,1977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房6申请执行人冯中原,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中原与被执行人蒋国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转(仲裁)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蒋国义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杨刚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马立军、张志强参见评议,书面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蒋国忠称,其庭审前没有收到开庭通知书,也没有委托代理人王仪参加仲裁庭审,认为裁决书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对裁决书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查明,土地仲裁委仲裁庭审前,以“家中无人,电话通知留置”的方式向本案异议人送达开庭通知书,庭审中以“电话现场指定”的方式允许王仪以代理人身份参加庭审。
本院认为,土地仲裁委在未有效向本案异议人送达开庭通知书,以及未经本案异议人有效委托代理人的情形下,开庭审理本仲裁案件,属程序违法。故本案异议人蒋国忠的异议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异议人蒋国忠的异议主张成立。对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双土仲案(2015)第018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当事人收到本裁定后,可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刚
审判员 马立军
审判员 张志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