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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511号

周红军诉樊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红军,肖兵,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樊超,张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支公司蔡家岗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