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817号
原告:张艳。
委托代理人:张少泽,大连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红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慧能大厦407号。
法定代表人:李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大连红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张艳诉被告大连红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时 丽 丽
审 判 员 范 西 文
人民陪审员 徐 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璐璐(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