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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777号

彭强、彭勇、彭云与沈玉龙、卢祖清、李红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强,彭勇,彭云,沈玉龙,卢祖清,李红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777号

原告:彭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彭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共同

委托代理人:彭云,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彭云,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沈玉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卢祖清,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李红贵,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李孝水,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雪,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强、彭勇、彭云诉被告沈玉龙、卢祖清、李红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相关信息,无法将诉讼材料送达被告。审理中,要求原告重新提供被告送达地址,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另原告拒绝向本院缴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相关信息,无法将诉讼材料送达被告,另原告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同时拒绝向本院缴纳公告费用,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强、彭勇、彭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星龙

人民陪审员  胡本源

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