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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493号

玉林市环联交通工程公司、容县松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玉林市环联交通工程公司,容县松山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环联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法定代表人梁启扬,经理。被执行人容县松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法定代表人刘标,镇长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环联交通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容县松山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容县松山镇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06457.5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2199元,执行费2996元。被执行人容县松山镇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环联交通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永光

代理

审判员  林广超

代理

审判员  李佳桂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谭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