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765号
原告:白明杰,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船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巨龙企业有限公司(MEGADRAGONENTERPRISESLIMITED)。住所地:SeaMeadowHouse,BlackburmHighway(O.P.Box116)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表人:郑志龙。
被告: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57号5楼。
法定代表人:郑志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明杰与被告巨龙企业有限公司、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明杰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陈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