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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初765号

白明杰与巨龙企业有限公司、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明杰,巨龙企业有限公司,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765号

原告:白明杰,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船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巨龙企业有限公司(MEGADRAGONENTERPRISESLIMITED)。住所地:SeaMeadowHouse,BlackburmHighway(O.P.Box116)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表人:郑志龙。

被告: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57号5楼。

法定代表人:郑志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明杰与被告巨龙企业有限公司、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明杰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陈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