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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2158号

王国庆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158号罪犯王国庆,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生,初中毕业,安徽省肥东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肥东刑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王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本茹

代理

审判员  胡明艳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ggz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