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15执2414号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79XXXX),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十里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莹,总经理。
被执行人:普力恒升(北京)深冷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64X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29号1幢D201。
法定代表人:李东,职务不详。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普力恒升(北京)深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1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普力恒升(北京)深冷设备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62100元、案件受理费4208元、保全费3020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普力恒升(北京)深冷设备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普力恒升(北京)深冷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普力恒升(北京)深冷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给付货款462100元、案件受理费4208元、保全费3020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普力恒升(北京)深冷设备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普力恒升(北京)深冷设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普力恒升(北京)深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普力恒升(北京)深冷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家杰
审判员 焦 岗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占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