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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839号

本院刑事审判庭与郑世彬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庭;郑世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C}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2执839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郑世彬,男,199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会昌县。 (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9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郑世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但被执行人郑世彬未缴纳该款,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2执8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所欠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桦

审 判 员  潘 田

代理

审判员  王新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宏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