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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申76号

李雪与路明沛、隋振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路明沛,李雪,隋振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申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路明沛。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雪。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隋振永。再审申请人路明沛因与被申请人李雪、隋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徐民终字第3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案件审查过程中,路明沛与李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路明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路明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路明沛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葛 文

代理

审判员  杜有刚

代理

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