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申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路明沛。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雪。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隋振永。再审申请人路明沛因与被申请人李雪、隋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徐民终字第3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案件审查过程中,路明沛与李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路明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路明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路明沛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葛 文
代理
审判员 杜有刚
代理
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