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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财保43号之一

刘义红与黄中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义红,黄中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财保43号之一申请人刘义红,男,出生于1972年6月26日,汉族。被申请人黄中伟,男,出生于1983年11月3日,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渝0151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黄中伟在重庆农商行铜梁支行的存款210000元,现申请人刘义红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黄中伟在重庆农商行铜梁支行的存款的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义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黄中伟在重庆农商行铜梁支行的存款的冻结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中伟在重庆农商行铜梁支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嘉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向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