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378号申请执行人李有林,男,1956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谋县人,农民,户籍地:楚雄州元谋县,现住楚雄市。被执行人韩远,女,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扶沟县人,个体经营户,住楚雄市。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378号李有林申请执行韩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6083.00元,申请执行费741.25元,合计56824.25元,因被执行人韩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楚执字第137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