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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378号

李有林、韩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有林;韩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378号申请执行人李有林,男,1956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谋县人,农民,户籍地:楚雄州元谋县,现住楚雄市。被执行人韩远,女,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扶沟县人,个体经营户,住楚雄市。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378号李有林申请执行韩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6083.00元,申请执行费741.25元,合计56824.25元,因被执行人韩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楚执字第137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