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保114号申请人罗德英,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凤鸣镇玉皇街***号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2********。被申请人姜华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5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大同镇天堂村*组关滩。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11968********。被申请人蒋大均,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实录镇团湾村四社*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61********。本院受理申请人罗德英与被申请人姜华平、蒋大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罗德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姜华平、蒋大均价值62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申请人罗德英以其自有的商业用房作为一间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姜华平所有位于赤水市大同镇天堂村二组关滩的门市和住宅(房权证号:大同私2001-00**号,商业用房面积72.24㎡,住房面积91.56平方米)㎡,)。
二、查封申请人罗德英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南门桥居委会滨江路中段二期前排的商业用房一间(房权证号:房权证合房字第2010079**号,面积41.33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杨建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