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商初字第027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委托代理人殷国春,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周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殷国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诉称,2012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信用卡合同,协议对对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进行了约定。之后被告刷卡消费,截止2015年8月5日。被告未偿还及拖欠本金44942.61元、利息7475.35元、滞纳金10554.02元,共计62971.98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还款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62971.98元,并承担约定计算利息、滞纳金至还清欠款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2、消费明细;3、情况说明。被告周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1日,被告周红向原告中国银行申领具有透支功能的长城环球通信用卡,声明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除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信用卡合约约定: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指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滞纳金。后被告周红领用卡号为62×××90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但其使用后未依约还款。截止2015年8月5日,被告周红已欠原告中国银行透支本息共计62971.98元(本金44942.61元、利息7475.35元、滞纳金10554.02元)。经原告中国银行多次催要,被告周红未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红应当履行按期还款的义务,故对原告中国银行要求被告周红偿还透支本金44942.61元、利息7475.35元、滞纳金10554.02元(截至2015年8月5日),合计62971.98元及至信用卡账户还清之日利息及滞纳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举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透支本金44942.61元、利息7475.35元、滞纳金10554.02元,合计62971.98元(截至2015年8月5日)及至信用卡账户还清之日利息及滞纳金(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红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
审 判 长 孙晶晶
人民陪审员 王月连
人民陪审员 陈红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艳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