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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3518号

王修德与任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修德;任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518号原告王修德,男,汉族,1939年9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任锋,男,汉族,1990年3月11日出生,住夏邑县。

原告王修德与被告任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德撤回对被告任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乔战坡

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