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518号原告王修德,男,汉族,1939年9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任锋,男,汉族,1990年3月11日出生,住夏邑县。
原告王修德与被告任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德撤回对被告任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乔战坡
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