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7民初388号原告张金伟,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农民,住嵩明县。被告周树东,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农民,住嵩明县。被告周云龙,男,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农民,住嵩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伟与被告周树东、周云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金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金伟承担。
审判员 叶洪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