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27民初388号

张金伟与周树东、周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金伟;周树东;周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7民初388号原告张金伟,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农民,住嵩明县。被告周树东,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农民,住嵩明县。被告周云龙,男,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农民,住嵩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伟与被告周树东、周云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金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金伟承担。

审判员  叶洪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