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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989号

夏夕荣、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夕荣,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袁培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989号

申请人:夏夕荣,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工业园天丰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8206482-8。

法定代表人:戴支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袁培军,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夏夕荣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袁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夏夕荣于2015年10月21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1900元,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夏夕荣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袁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袁培军为了逃避债务,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袁培军银行账户有存款和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