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733号罪犯梁大有,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甬慈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大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梁大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大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大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大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敬海
审 判 员 曾娇艳
人民陪审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张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