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民终19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昆明市大观路**。组织机构代码:21652086—5。 法定代表人龚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久莹,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铁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电信通讯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7189306—8。 法定代表人唐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赟春、龙志鑫,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铁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8元,退还上诉人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审判长 冯 辉
审判员 李蔚然
审判员 张雪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闻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