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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行初7号

刘春全与诸暨市璜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全,诸暨市璜山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24行初7号原告刘春全。委托代理人金艳飞,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璜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诸暨市璜山镇。法定代表人骆杰,镇长。委托代理人朱锋英,诸暨市璜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马悦波,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春全诉被告诸暨市璜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受理。因原告申请异地管辖,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春全负担。

审 判 长  张 茹

审 判 员  XX毅

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