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民初582号
原告:梁某,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彭某1,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梁某诉被告彭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再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彭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彭某2。结婚后不久,原告就发现被告经常赌博,经原告多次规劝被告都恶性不改,反而变本加厉,无钱赌博时还偷奶粉钱去赌博,亲戚朋友知道后都劝被告不要赌博,被告依然去赌。半年前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无法和好,而且不在一起居住,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
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彭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儿子十八周岁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儿子要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独自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彭某2。彭某2出生后一直跟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13年9月份起,被告经常赌博,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5年5月份起原告就搬到亲威家居住与被告分居,双方不再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5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起诉离婚,2015年8月17日,本院作出(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以被告已认识赌博的危害性,并决心改过自新,为了家庭的幸福,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应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双方关系并没有改善。2016年3月10日,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儿子要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独自承担。原、被告均属农村居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15年8月17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至今,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法和好,且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原告诉请离婚,理由充分,应予准许。婚生儿子彭某2一直跟原告一起生活,考虑到彭某2才二岁多,维持儿子的生活现状更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故儿子彭某2应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原、被告均属农村居民,被告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应按2015年度国有同行业农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184元的25%给付,即被告应每月给付545.5元(26184元/年÷12个月×25%)的抚养费给原告,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但原告主张每月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梁某与被告彭某1离婚;
二、婚生儿子彭某2由原告梁某抚养,被告彭某1每月的15日前给付当月的抚养费500元给原告梁某,直至儿子彭某2年满十八周岁。该抚养费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下一个月计起。被告彭某1对儿子彭某2享有探望权,具体的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再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伟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