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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刑更740号

李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740号罪犯李挺,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甬东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李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挺多次贩卖毒品。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挺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多次贩卖毒品,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酌情扣减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敬海

审 判 员  曾娇艳

人民陪审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