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630-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无业,现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韩某某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府州支行6214664120045200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6228482946101512160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府州支行6214664120045200账户内存款和中国农业银行府谷县支行6228482946101512160账户内的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冻结被执行人韩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府州支行6214664120045200账户(只收不付)和中国农业银行府谷县支行6228482946101512160账户(只收不付)。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培 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