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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269号

胡联荣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9-01-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胡联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06执1269号 申请执行人胡联荣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4495691-0。 法定代表人梅志良。 申请执行人胡联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仑劳仲案字(2016)第5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在(2016)浙0206执126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 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孟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