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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365号

李秀青与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青,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青。被执行人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增刚,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秀青与被执行人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预售房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执行员  马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