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4民初520号

孙忠权,马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忠权,马秋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520号

原告:孙忠权,男,住珲春市。

被告:马秋香,女,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权与被告马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忠权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忠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孙忠权负担。

审判员 程 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金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