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520号
原告:孙忠权,男,住珲春市。
被告:马秋香,女,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权与被告马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忠权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忠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孙忠权负担。
审判员 程 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金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