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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913号

吴建文与代永珍、杜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9-01-03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建文;代永珍;杜喜云;杜向真;杨纪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913号原告吴建文,男,47岁,1968年7月18日,地址:枣阳市,被告代永珍,女,41岁,1974年8月23日,地址: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被告杜喜云,男,44岁,1971年10月25日,地址: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被告杜向真,女,42岁,1974年1月29日,地址:枣阳市,被告杨纪真,男,地址: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文诉被告代永珍、杜喜云、杜向真、杨纪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文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文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吴建文负担

审判员  梅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