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22民初139号原告李志平,男,生于1977年4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永胜县。被告吴能勇,男,生于1973年3月6日,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被告张林泉,男,生于1971年12月22日,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
原告李志平诉被告吴能勇、张林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志平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00元,减半收取405.00元,由原告李志平���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华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