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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22民初139号

李志平与吴能勇、张林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志平,吴能勇,张林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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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22民初139号原告李志平,男,生于1977年4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永胜县。被告吴能勇,男,生于1973年3月6日,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被告张林泉,男,生于1971年12月22日,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

原告李志平诉被告吴能勇、张林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志平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00元,减半收取405.00元,由原告李志平���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华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