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159号原告黄某。法定代理人李明宁。
委托代理人:薛丽荣,马村区祥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哈佛双语幼儿园。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哈佛双语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 田英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姬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