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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407号

孙小燕与马鞍山市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小燕,马鞍山市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孙小燕,女,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原金家庄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岳忠,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马民二终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7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存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