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4113号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对原告姚新忠与被告赵祖健、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411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六行“原告要求赵祖健偿还借款6.2万元并自之日起”应为“原告要求赵祖健偿还借款6.2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
审 判 长 柴杨
代理
审判员 张劼
人民陪审员 杜鹃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古悦 关注公众号“”
姚新忠与赵祖健、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4113号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对原告姚新忠与被告赵祖健、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411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六行“原告要求赵祖健偿还借款6.2万元并自之日起”应为“原告要求赵祖健偿还借款6.2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
审 判 长 柴杨
代理
审判员 张劼
人民陪审员 杜鹃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古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