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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14113号

姚新忠与赵祖健、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4113号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对原告姚新忠与被告赵祖健、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411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六行“原告要求赵祖健偿还借款6.2万元并自之日起”应为“原告要求赵祖健偿还借款6.2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

审 判 长  柴杨

代理

审判员  张劼

人民陪审员  杜鹃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古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