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05号
原告:李超兵,男,1976年2月17日生,汉族,无业,咸阳市人民路33号院单身楼一层第三户。
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安骡马市分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骡马市商业步行街。
负责人:孟彦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芳,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107号1号楼1单元10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兵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安骡马市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兵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兵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超兵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朱 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寇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