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农民。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0日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公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丛荟如
人民陪审员 毕建义
人民陪审员 王树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美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