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终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楚德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则荣。原审被告王全荣。原审被告张绪青。原审被告刘传义。原审被告黄校振。原审被告楚德合。
上诉人楚德利因与被上诉吴则荣,原审被告王全荣、张绪青、刘传义、黄校振、楚德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楚德利于2015年12月19日接到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张贤友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依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