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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民终162号

吴则荣与楚德利、王全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楚德利,吴则荣,王全荣,张绪青,刘传义,黄校振,楚德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终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楚德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则荣。原审被告王全荣。原审被告张绪青。原审被告刘传义。原审被告黄校振。原审被告楚德合。

上诉人楚德利因与被上诉吴则荣,原审被告王全荣、张绪青、刘传义、黄校振、楚德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楚德利于2015年12月19日接到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张贤友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依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