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12行初6号原告殷建祥。原告张珍美。委托代理人周成林,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正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谢继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范雪艳,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镇江市分行,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423号。负责人吴铮,该分行行长。
原告殷建祥、张珍美诉被告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市分行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殷建祥、张珍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殷建祥、张珍美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建祥、张珍美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建祥、张珍美负担。
审 判 长 郭德文
审 判 员 夏 莹
人民陪审员 施效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