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5执355号之一

万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曾用名刘某),农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扣划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划拔至中国工商银行郓城支行账户,户名:郓城县人民法院,帐号:169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庆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温洪松 微信公众号“”